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亚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亚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2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亚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0号。法定代表人范占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485号。法定代表人闵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亚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外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