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绍灵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灵,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陈绍灵,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磊,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绍灵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绍灵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因筹建南山会所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年8月2日,被告又以工商验资为由向原告再次借款50万元,并承诺两天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陈绍灵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陈绍灵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绍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给原告陈绍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