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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巧女与代享志、代历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享志,王巧,代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享志。委托代理人:厉明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巧女。委托代理人:林谷冲。原审被告:代历君。上诉人代享志为与被上诉人王巧女、原审被告代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享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享志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享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代享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