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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德伟,遵义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