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靳松与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刘学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松,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刘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52号申请人靳松,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诺,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学坤,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靳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学坤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越野车一辆、“皖C×××××”号“奥德赛”牌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李静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2#栋2单元3层3059号及靳松、李静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1#-B4栋1单元二层2021号两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靳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学坤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越野车一辆、“皖C×××××”号“奥德赛”牌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刘学坤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李静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2#栋2单元3层3059号及靳松、李静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1#-B4幢1单元二层2021号两处商业用房。查封期间交由靳松、李静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