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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初977千洋激光公司与被告大族激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千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族激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襄阳千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洋激光公司)。住所地:襄阳。法定代表人王文理,千洋激光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大族激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族激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美,大族激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洋激光公司与被告大族激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洋激光公司以被告李美文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李美文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洋激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保全费元,由原告千洋激光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军审 判 员  张家国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