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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厚湖与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崔厚湖,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涛,男。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厚湖与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厚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00元,减半收取2,1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