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仁超与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超,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仁超。法定代理人李爱芬。被告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前周家庄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超诉被告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寒亭区嘉祥无纺布厂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