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桂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桂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