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鲍未与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未,桑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鲍未,居民。被告桑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未诉被告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