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群发诉被告王军权、田彩利、王元元、柯希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发,王军权,田彩利,王元元,柯希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王群发,男,汉族,1955年10月29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2号。委托代理人王养胜,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2号,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权,男,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1号。被告田彩利,女,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1号。被告王元元,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1号。被告柯希成,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谭庄子)3号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发诉被告王军权、田彩利、王元元、柯希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群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发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军权、田彩利、王元元、柯希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群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75元,另27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