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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与秦俊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秦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汉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杨桂安,董事长。被执行人秦俊兰。申请执行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秦俊兰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秦俊兰给付25473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芦阳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5473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