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海斌与周乐、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斌,周乐,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895号原告孙海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琦、沈佟奕,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乐。被告朱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斌诉被告周乐、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孙海斌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