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邹玉龙 严江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龙,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邹玉龙,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凉水井矿1村10栋204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0316003X。被执行人严江,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叶家寨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0720005X。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邹玉龙申请执行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江现在太平监狱服刑,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