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吴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