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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吴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