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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刘颖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1112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魏东岩,经理。被告:刘颖,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