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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和小伟与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小伟,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和小伟,男。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亮,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和小伟与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小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小伟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