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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春辉与李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辉,李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黄春辉,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辉与被告李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春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春辉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