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与金玉、于俊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金玉,于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法定代表人:郑德仁,职位:经理。被执行人:金玉,女,成年,住济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于俊泉,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公证处(2014)庆证执字第05号公证执行证书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申请执行金玉、于俊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