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陈新币与雷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币,雷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09号原告陈新币,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雷国忠,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陈新币与被告雷国忠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币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国忠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币撤回对被告雷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币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