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汉勤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勤,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勤,男,生于1971年5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汉勤与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