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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89号原告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田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向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旺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郝以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