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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伍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75号原告:伍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区智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崇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