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管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与马若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若望,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管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若望,村民,住岳阳市云溪区永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象骨港1号。法定代表人张品飞,乡长。上诉人马若望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房屋所在地在岳阳市区,诉请的标的金额也未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不属于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