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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执字第00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喜悦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海执字第00411-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喜悦,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喜悦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