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邵帅与刘小鹏、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帅,刘小鹏,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14号原告邵帅。被告刘小鹏。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帅诉被告刘小鹏、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帅撤回对被告刘小鹏、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