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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立永与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永,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永,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骞玉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立永申请执行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4000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