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丹朱镇。委托代理人徐某,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某,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沁芳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薇代理审判员 崔 磊人民陪审员 贾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冀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