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31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被告卢某某,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陈某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