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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隋长锋与青岛华龙纸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长锋,青岛华龙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隋长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华龙纸品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滨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长锋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龙纸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7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