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彬彬、赵玲莉与浦江县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彬,赵玲莉,浦江县康复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陈彬彬。原告:赵玲莉。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帆,被告:浦江县康复医院。负责人:张惠生原告陈彬彬、赵玲莉诉被告浦江县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彬彬、赵玲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浦江县康复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彬、赵玲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