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其亲友及法庭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