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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其亲友及法庭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