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