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尚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丽霞,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连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喝酒、对原告打骂,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书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如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