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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碧峰、陈花娟等与骆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峰,陈花娟,吴菊,骆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陈碧峰。原告:陈花娟。原告:吴菊女。原告陈花娟、吴菊女的委托代理人陈碧峰,身份情况同上。被告:骆法明。原告陈碧峰、陈花娟、吴菊女为与被告骆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碧峰、陈花娟、吴菊女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碧峰、陈花娟、吴菊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峰、陈花娟、吴菊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