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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波、张景龙与被告何庆堂、何丰田、龚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张景龙,何庆堂,何丰田,龚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90-1号原告胡波原告张景龙被告何庆堂被告何丰田被告龚志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张景龙与被告何庆堂、何丰田、龚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张景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庆堂、何丰田、龚志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波、张景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张景龙撤回对被告何庆堂、何丰田、龚志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5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文胜审 判 员  赵志凤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