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和平与郭恩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和平,郭恩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郭和平,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郭恩海,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和平与被告郭恩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