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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博文机械有限公司、侯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博文机械有限公司,侯金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灰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泉,总经理。被告义乌市博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侯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博文机械有限公司、侯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博文机械有限公司、侯金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4.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444.5元,由原告青岛龙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