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经常因放水等小事,借故殴打鼎城区许家桥乡民族村村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朱某某、李某某丙等人。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欠被害人谈某某的钱,谈某某讨要时,李某某拒不给付,与被害人谈某某发生争吵,并对谈某某进行了殴打,当村干部赶到后,被告人李某某才住手。2015年5月6日被害人谈某某渔池里的鱼缺少氧气,需从水沟里放水,当时水沟里的水比较大,李某某在前面水沟里用闸板把水沟里的水拦住了,谈某某就把闸板抽开了放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后就过来责问谈某某,“是不是你抽的闸板”。谈某某承认是她抽的闸板,并说明是因渔池里的鱼缺氧气,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没有讲什么就离开了。5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被害人谈某某家里找到被害人,质问谈某某:你把我的稻打死了,什么时候补!谈某某承诺当天就跟李某某补上。李某某心里还是不舒服,就说:你再抽我的闸板,我就要你的命。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在争吵中推了谈某某一掌,谈某某倒地后,拿了一把铁锹准备还击,被告人李某某见状顺手拿了一根木棒对被害人谈某某进行打击。在此过程中李某某被谈某某家的狗子咬了一口后才离开。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从医院打针回来后,想起这事心里就不舒服,再次带着铁锤找到被害人谈某某家,因谈某某夫妻不在家里,李某某持铁锤对谈某某家的房屋大门、厨房门、房屋侧门进行了打砸,还将厨房里的桌子、水缸、厨柜一通乱砸。尔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44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现场图片、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2015)第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0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领取赔偿款的领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纪,逞强斗狠,借故生非,多次殴打他人,并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还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