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诉被告钟永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钟永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负责人刘兴茂,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秦明,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西岩邮政支局长。被告钟永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诉被告钟永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