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丽与包巧云、撒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包巧云,撒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83号原告:姜丽,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巧云,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撒孝兵,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诉被告包巧云、撒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