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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9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系沈阳二0二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祖鸿鑫,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汉族。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