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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阴县防火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委托代理人赵海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