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远光与东莞市粤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远光,男。上诉人陈远光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2010年3月17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二东莞市长城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位于中堂镇的办公地点应聘司机,并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的工作地点工作,且上诉人的工作证都是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制造并盖上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的公章,此外,上诉人入职时还向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缴交10000元风险金。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去东莞市社保局查询个人社保时发现为自己购买社保的单位却是被上诉人一东莞市粤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因上诉人已遗失了风险金收据,上诉人也曾向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反映情况,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口头安抚上诉人称,可以补写收据给上诉人,并且在上诉人离职时,一定会退还风险金。但时至今日也未补写收据给上诉人。在东劳人中院南城庭案字(2014)562号的案件中,被上诉人二更是谎称从未向上诉人收取过风险金。上诉人也苦于遗失收据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粤通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08号】中,被上诉人二长城公司的主任梁达成在庭审过程中亲口承认已收取被告10000元风险金,据此本案出现了新证据,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并申请调取案号为(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08号的庭审笔录。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未经调取相关笔录而径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远光在本案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东劳人仲院南城庭案字(2014)562号案件中得到了处理,该案裁决书已经依法生效。现陈远光就同一个诉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应属重复起诉。陈远光在上诉中一并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关于另案新证据的描述等,均不能构成对重复起诉的抗辩。上诉人陈远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忠明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