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桂忠,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磊,枣庄峄城区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张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峄城区榴园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