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奎与高艳、高振则、白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奎,高艳,高振则,白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高奎,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艳,又名高梅,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振则,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向荣,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艳、高振则、白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艳、高振则、白向荣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奎借款本金19万元。被执行人高艳、高振则、白向荣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725元及申请执行费13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振则偿还偿还申请执行人55000元,被执行人高艳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390元,双方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艳于2015年6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奎剩余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