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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龙正品与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品,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龙正品。被告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植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正品与被告上海恒利益建幕墙制作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