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9号。负责人张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褚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北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邱谋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振昊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郑王村西北约8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元康,总经理。被执行人褚明武。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地产,现已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拍卖中;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证号为淄国用(2012)第E04651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无房产登记信息;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褚明武名下有房产两处,证号分别为07-0024258、07-0024260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综上,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难以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明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明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标的19183002.57元(不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宝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