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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二婵诉张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婵,张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韩二婵,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师向红、董崇星,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义军,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韩二婵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二婵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