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二婵诉张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婵,张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韩二婵,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师向红、董崇星,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义军,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韩二婵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二婵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