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陈立新、赵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军,陈立新,赵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军。委托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富。委托代理人苗树村,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彦军因与被上诉人陈立新、被上诉人赵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彦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彦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彦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李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志 宏审判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 映 雪 百度搜索“”